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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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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固镇县某数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固镇县。

经营者:吴某,男,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周某,女,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固县某数码店与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固镇县某数码店诉称,2022年2月12日,深圳市某租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周某签订《完胜租机用户租赁协议》,约定周某向深圳公司租赁苹果手机1台等事宜。当日,深圳公司向周某交付了租赁产品,但周某仅支付了1期租金,自2022年3月12日起未支付任何租金。2022年10月13日,深圳公司向周某发送了租转售通知,自此有权向周某收取租赁产品的买断款12529.2元。2023年4月21日,深圳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于固镇县某数码店。故固镇县某数码店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支付租赁产品的买断款12529.2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等。

法律判定与知识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深圳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深圳公司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如果本案债权被转让的,不适用第八条第2(1)款约定的仲裁条款约定;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下,由最终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约定的管辖连接点在合同签订时并不确定,且与合同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该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该约定未生效。本案被告周某户籍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3年4月28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周某与深圳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下,由最终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深圳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固镇县某数码店时,固镇县某数码店知晓该协议管辖条款,故该协议管辖条款对固镇县某数码店有效。上述管辖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固镇县某数码店系最终债权受让人,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为固镇县某数码店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在先行立案受理后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固镇县某数码店受让深圳公司对周某的债权后,依据深圳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完胜租机用户租赁协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支付租赁产品买断款等,故本案应当按照案涉租赁合同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深圳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完胜租机用户租赁协议》第八条第2.(1)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深圳公司、周某均同意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第八条第2.(2)款约定,如果本案债权被转让的,不适用第八条第2.(1)款约定的仲裁条款约定;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下,由最终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深圳公司和周某约定双方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又特别约定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不适用仲裁条款约定,而本案系案涉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故不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同时,案涉租赁合同关于“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形下,由最终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因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深圳公司与周某在《完胜租机用户租赁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产品为手机,可以认定租赁人周某住所地为租赁物使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周某亦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既非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亦非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