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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自2021年开始,被告人陶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购买无牌散装烟支、烟丝,在本区横州市陶圩镇等地,按照每公斤18元至7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1.6万元。2023年3月25日,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陶圩镇某铁皮屋,扣押陶某存放的无牌散装烟支29万余支、烟丝41.05公斤。同年5月24日,横州市公安局联合横州市烟草专卖局,从陶某家中查扣无牌散装烟支6.9万余支、烟丝26.35公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扣无牌散装烟支均为伪劣卷烟,烟丝有异味,对卷烟企业无使用价值。此外,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估价证明,估算在案查扣的无牌散装烟支、烟丝价值共计27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桂018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陶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烟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顾樽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
1.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陶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销售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2.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制品的专卖制度,要求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陶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3.行政强制法:在案件中,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陶某的烟草制品进行了扣押,这涉及到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
4.刑事诉讼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
5.物权法:关于扣押的烟草制品的处置,可能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
6.财产权保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追缴并上缴国库,这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和处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7.行政处罚法:如果案件中涉及到对陶某的行政处罚,如罚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具体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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