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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环评报告造假,谁在偷天换日?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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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夫妻。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与被告人肖某甲系姐弟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环科公司),共谋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余某联系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常某“挂靠”江西某环科公司,并支付被告人常某平一定数额的挂靠费和签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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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等5人通过发布网络信息或者熟人介绍等方式承接业务,非法获利按约定比例分配。经查,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等5人利用常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江西某环科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被告人田某、郑某共同出资成立景德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某环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承接环评业务,主要由被告人田某负责接业务,被告人郑某负责带领员工编写环评报告主体内容。该公司因不具有环评资质,遂向江西某环科公司购买环评资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田某、郑某以景德镇市某环科公司名义先后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万余元。经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中6家企业的7份环评报告表存在关键内容遗漏等弄虚作假情形。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丙、肖某丁、肖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日,余某、肖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某、郑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八被告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赣04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至三十五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肖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赣04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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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顾樽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评资质非法交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公司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环评业务,或非法出售环评资质是违法的。

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作、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 非法经营罪: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 共同犯罪:涉及多名被告人共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自首与主动退赃: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 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行为除了可能被判处主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

7. 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这是司法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8. 司法判决的终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作出,除非发现程序违法或新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会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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