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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公民身份信息为何会落入他人手中
自我信息的保护
为有效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需提高安全意识,使用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换,启用多因素认证,谨慎在社交媒体分享信息,只在必要情况下向可信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同时,应避免在公共Wi-Fi下进行敏感操作,定期检查账户以发现异常,安装并更新安全软件,加密敏感数据存储,并警惕钓鱼邮件和电话。此外,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显著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Part 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某某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闻某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某某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利用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甲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某“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某某“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某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被告人甲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某及朱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Part 2
顾樽小课堂
从律师的角度分析,此案情中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的处理:依据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该条款详细规定了何种情形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证据规则:涉及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虽然不是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但民法典中也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强调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运营者的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数据保护义务:企业和个人在处理数据时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义务。
7、具体到本案
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甲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判决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作案工具。
上诉和裁定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显示了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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