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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7| 25
基本案情
某县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履行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的职责。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某担任某县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集体开会方式决定将出省的8692.5吨煤炭改为焦炭收取运销服务费,给国家造成应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52万余元和对无煤炭销售票罚款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卢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涉及的法律和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 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职权履行与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
3. 违反行政法规:
被告人违反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煤炭行业特定的管理和收费制度。
4. 经济损害的认定:
对于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进行准确的认定和评估,以确定责任的范围和量刑的依据。
5. 刑事责任的追究: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刑事诉讼程序:
包括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对判决结果的上诉和抗诉等程序性规定。
7. 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法院在判决时需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刑法规定合理量刑。
8. 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成为最终判决,除非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撤销。
9. 上诉与抗诉:
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在判决后有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权利。
10. 经济损失赔偿:
虽然本案中没有明确提到,但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能需要赔偿。
11. 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
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确定被告人的责任范围。
12. 预防职务犯罪: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警示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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