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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
民工泪洒工地
四川老板拖欠工资引发逃亡
Part 01
第一章|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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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某等20余名民工工
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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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第二章|顾樽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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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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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胡某某聘用民工从事施工作业,应当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胡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
2、刑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胡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3、民法典:
债务履行:胡某某作为债务人,收取了工程款后应当履行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定。
4、行政法:
行政命令的执行: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是行政命令。胡某某逃避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拒绝执行行政命令。
5、合同法:
合同履行:胡某某与发包人、民工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他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资义务。
6、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胡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和法律,还侵犯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7、公司法:
公司责任:虽然胡某某个人是主要责任人,但作为工程分包商,涉及的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工资,体现了企业责任。
8、刑事诉讼法:
刑事追诉: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涉及刑事追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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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应当有效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首先,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其次,工资条、银行流水账单等能证明工资支付状况的材料也应收集齐全。此外,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能够证明工作投入的文件同样重要。与雇主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短信、微信等,以及同事的证言和官方文件,都是证明欠薪情况的关键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录音录像作为补充证据。同时,员工应进行法律咨询,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有书面记录所有相关事项。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起诉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也需妥善保存。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员工应积极采取行动,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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