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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辆是指非法使用他人或虚构的车牌号码,以逃避法律责任和监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并侵犯了合法车主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严厉禁止并会被重罚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套牌的鲁F*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分别是赵某(死者丈夫)、赵某某(死者儿子)、冯某某(死者父亲)、侯某某(死者母亲)。
鲁F*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简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乙,该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牌使用鲁F*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丙,林某系丙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丙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丙表示,乙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丙还向乙借用鲁F*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丙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某,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朱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腾飞公司)系周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死者家属可以向责任方主张侵权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
3.保险法: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4.公司法:如果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涉及到公司法的相关责任问题。本案中,福山公司作为登记的货车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5.合同法:如果存在车辆转手、雇佣司机等合同关系,可能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6.劳动法:如果司机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责任。
7.刑法:如果事故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8.民事诉讼法: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9.物权法: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能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确定。
10.行政法:如果涉及到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如车辆登记、号牌补领等,可能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来评价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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