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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如何用伪造身份诱骗买家入局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二、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本案中,王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刑法: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构成犯罪。
4.财产返还: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返还给被害人。
5.刑事责任:王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6.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这可能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7.民事责任:虽然王某某的亲属退还了赃款,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某可以完全免除民事责任。被害人徐某可能还会要求赔偿因合同诈骗而遭受的损失。
8.房产过户:在房产过户过程中,王某某的虚假身份被揭露,这涉及到房产登记和过户的法律规定,可能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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