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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
—— 车祸真相不明,能否认定为工伤——
PART.01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某系王某之父。王某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某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剐,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某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某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02
顾樽小课堂
此案情中,王某某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的法律分析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2.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止通知》是否合法,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3. 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交通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王某的交通事故原因未能查实,影响了工伤认定的进行。
4. 行政行为的中止与恢复: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中止通知》是基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
5. 行政诉讼的提起与审理:
原告王某某因不服《中止通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6. 上诉与撤诉的法律规定:
在一审判决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上诉,但随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上诉。
7. 司法判决的效力: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成为最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8. 劳动法律关系:
如果案件涉及到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等相关条款。
9. 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可能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提供更详细的指导,律师需要考虑这些规定对案件的影响。
10. 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王某的死亡涉及到第三方责任,可能还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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