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科普小知识】公司僵局无法解决,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最终保障

2024-08-06
浏览量

在签订合伙协议时,确保所有合伙人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制定公平合理的条款,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决策权和责任分担。此外,协议中应包含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争议解决流程、退出和继任计划,以及对合伙人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为合伙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01

案情介绍


原告林某诉称:常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及戴某辩称: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某与林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1.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与戴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某与戴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认为林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某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和戴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某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提供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某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某回函称,林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某再次向某公司和戴某发函,要求某公司和戴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某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某和戴某进行调解。

另查明,某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某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3.jpg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某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某公司。



02

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林某诉常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解散的案件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

1、公司法

 该案件的核心是公司是否应该被解散,这直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基础,它规定了公司决策、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是判断公司是否应该解散的重要依据。

3、民法典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财产的分配等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

林某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5、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可能会涉及到有关企业经营、公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解散相关的司法解释、会计法规、审计法规等。



更多资讯请关注公众号查看

公司公众号.jpg


写留言
留言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