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01、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望仙村黄岗村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予以出售,销售额达22.1万元。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某公司堆放的边角料。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望仙村黄岗村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角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他人作为工程建设用材使。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某某的违法行为,责令徐某某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同时将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罪线索,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出售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赣1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被告人徐某某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2、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矿产资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本案中,徐某某被指控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法的具体执行标准和要求。本案中,关于矿产的分类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与案件直接相关。
3. 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本案中,徐某某的案件经过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
5. 证据法:
证据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规则。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6. 行政处罚法:
如果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会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徐某某最初是由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7.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涉及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虽然本案主要关注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但开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8. 自首和认罪认罚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和认罪认罚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
更多资讯请关注公众号查看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