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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精神裂痕下的悲剧 法律如何裁决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某某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 ,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 ,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10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某某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 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某某需要继续治疗。
二、顾樽课堂
从律师的角度看,徐某某案件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1. 刑法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中,徐某某被鉴定为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这将直接影响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 强制医疗程序:如果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公共安全和个人得到适当的治疗。
3.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件中涉及到对徐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医鉴定,这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证据。
4.医疗权利:徐某某作为精神病患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和护理。
5.被害人权益保护: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徐某某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6.监护人责任:如果徐某某在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7.人权保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保障徐某某的基本人权,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接受治疗的权利等。
8.隐私权保护: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案件,还需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避免对其名誉和隐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9.医疗机构的责任: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治疗机构,需承担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和监护的责任。
10.法律援助:如果徐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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