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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虎门再现林则徐精神,公务员涉毒案终判死刑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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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

虎门再现林则徐精神,公务员涉毒案终判死刑

01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罪犯黄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前往陕西省贩卖毒品,并指使彭某(已判刑)租赁车辆。黄某某、张某某、彭某等人驾乘两辆汽车从广东省前往陕西省,次日赶到陕西省山阳县,向罪犯李某、魏某某、田某(均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100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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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罪犯黄某某再次联系彭某贩卖毒品。同月23日,二人乘火车从广东省到达云南省,8月3日在云南省孟连县人民医院附近取得毒品,二人分别驾驶租赁的汽车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彭某在前探路,黄某某运载毒品跟随。8月6日,黄某某、彭某到达西安市,黄某某通过张某某联系李某等人,与彭某通过“埋雷”的方式分五次向李某、田某、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500克。8月7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开路抓获黄某某、彭某,从二人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4.91克,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6.2342克,经彭某指认,公安人员还从二人停放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神舟八路标志4s店门前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90.67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8.599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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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某某伙同他人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4年7月12日将罪犯黄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02

顾樽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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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涉及的法律和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

根据案情描述,罪犯黄某某被定性为犯罪主体,涉及的主要犯罪是贩卖毒品。

2.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贩卖、运输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案情中黄某某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巨大,涉及运输至不同省份,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

3.共同犯罪:

案情描述中,张某某、彭某等人作为黄某某的共犯参与贩毒,涉及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

4.量刑标准:

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数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上诉权:

罪犯黄某某在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

6.上诉审理和复核:

案情中提到,罪犯黄某某的上诉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和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7.死刑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罪犯黄某某被执行死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8.证据规则:

案情中提到从黄某某身上以及二人停放的汽车上查获的毒品,涉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搜集、审查和使用。

9.刑事责任年龄:

案情中未提及黄某某的年龄,但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时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10.其他相关法律:

可能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对毒品犯罪的预防、教育和康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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