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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共同成立某生态平台(以下简称某平台)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以某币为载体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主要宣传方式是组织现场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平台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传可以通过某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持币增值等方式获得收益,但实际该平台并无上述大部分盈利方式。参加者需要缴纳10300个某币获得加入平台资格。成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所发展人员的数量、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参与人除按自身投入的某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外,还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获得动态收益。
经上海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该某生态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56133个,层级达58级,累计接收会员充值52456878.725个某币。经江苏省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在该期限内,某币最低价值人民币9.6893元,以该价格计算,上述某币价值人民币508270435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0)苏098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二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的虚拟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各被告人、传销参与人及其亲友等协助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行为。传销活动通常涉及通过发展下线、层级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 非法经营罪:如果传销组织在没有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 诈骗罪:如果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4. 侵犯财产罪:如果传销组织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可能涉及侵犯财产罪。
5. 洗钱罪:如果传销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转移、隐匿非法所得,可能构成洗钱罪。
6. 非法集资罪:如果传销组织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7. 合同诈骗罪:如果传销组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传销组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9. 财产的追缴与没收:根据判决,非法所得的财产需要被追缴并上缴国库,这涉及到财产的追缴和没收的法律规定。
10. 上诉权: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有权利提起上诉,这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避免陷入网络传销的陷阱,关键在于培养法律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警惕任何不切实际的高回报承诺。对信息源进行核实,深入了解商业模式,避免参与层级式的收益机制。保护个人隐私,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并在发现可疑活动时及时举报。记住,理性分析和谨慎行事是避免陷阱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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