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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不满,对童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刘某某提出分手并带走童某某。2月17日晚,陈某某迁怒于童某某,在刘某某住处将童某某踹倒并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陈某某多次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本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赔偿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判决生效。
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童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包括打耳光、踢踹、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造成童某某轻伤至重伤不等的损伤,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陈某某长期对童某某实施体罚和虐待,包括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这些行为构成了虐待罪。
根据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上的暴力行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童某某遭受的虐待行为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甚至参与虐待,其行为可能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
虽然本案中没有明确提出,但如果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伤情加重,可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问题。
陈某某因为其伤害行为对童某某造成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将其变更至被害人父亲,涉及监护权的变更和抚养权的法律问题。
涉及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和伤害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和救助的问题。
陈某某和刘某某因为其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须赔偿损失,涉及到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
涉及未成年人在遭受虐待后的心理健康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虐待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创伤、生理伤害、情感障碍和社会适应问题。长期的虐待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深远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在生理上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影响正常的生长发育。此外,虐待经历还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情感发展,造成信任和建立人际关系的困难,以及在成年后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适应挑战。因此,虐待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深刻且复杂的,需要社会各界提供及时而专业的援助,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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