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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兰的丈夫、第三人黄某东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奶茶店外喝奶茶打牌,其间,原告郭某兰进店买奶茶。因怀疑郭某兰进店时偷拍现场视频,黄某东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并删除偷录的视频,原告否认偷录视频并拒绝交出手机。黄某东动手推搡原告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同时也使原告手上拿着的奶茶飞溅出去。原告遂顺势将手中奶茶扔向第三人。紧接着黄某东抱住原告的身体往下压并且进行打击,原告则咬了黄某东的手指。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创伤性牙齿脱落、左面部挫伤、左耳廓挫伤等身体伤害。黄某东为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裂伤。原告报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在调查后对原告及黄某东作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即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桂01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兰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宾阳县公安局自行撤销其对郭某兰的行政拘留处罚,上诉人郭某兰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桂01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一、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郭某兰撤回起诉;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顾樽小课堂
小顾律师认为此案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郭某兰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及原告的反击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2、互殴:互殴通常指的是双方在争执中相互攻击对方,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原告和第三人黄某东之间的冲突是否构成互殴。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和黄某东都作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诉讼:原告对宾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行政赔偿: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上诉与撤诉: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由于宾阳县公安局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原告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上诉和撤诉的相关规定。
7、裁定的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中,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这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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